4月16日,因为一个字母,一家公司被判赔偿万。据媒体报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NEW·BARLUN”品牌方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停止对“NewBalance”品牌方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公开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80万元。
而就在数天前,于去年7月发生的商业信息查询领域第一案——“天眼查”起诉“企查查”不正当竞争案,该案的进展同样站在了处于维权的“天眼查”一方。
∨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对企查查作出禁令,要求其在任何场合不能再使用天眼查的“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广告语(以下简称“三查”)及容易引起混淆、误认的类似用语。至此,天眼查与企查查长达将近一年的“三查”广告语纠纷告一段落。
禁令企查查使用“三查”广告语
促进市场良性发展
据北京海淀法院的官方通报,天眼查广告语“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记者梳理禁令内容发现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点理由:
■第一,“三查”广告语属于可为天眼查带来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的商业标识,应受法律保护。
■第二,企查查与天眼查为同行业竞争者,企查查在宣传产品及服务时非但未进行避让,反而使用相同以及类似用语。
■第三,结合企查查被申请行为的持续情况,以及在听证过程中明确不予停止部分行为等因素,如不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将导致天眼查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四,“三查”广告语或类似用语并非公共领域或有限表达,禁止企查查用不会损害消费者利益等社会公共利益。
企查查抗辩称“三查”系描述产品和服务功能的有限表达,双方广告画面完全不同,不会使用户产生混淆等。
对此,法院有明确意见认为,
广告是市场经营主体
在经营活动中宣传推广产品
或服务、提升知名度的重要途径。
对于经营者所独创的简洁凝练、明白易懂、朗朗上口并能体现其产品特色的广告语,经过其使用宣传而获得显著性特征,相关公众能够通过广告语识别产品来源时,该广告语可以成为指代产品来源的商业标识,相应市场主体对该广告语享有应受法律保护的权益。
北京海淀法院表示,本案诉讼禁令的作出明确了特定广告语作为商业标识的可保护性,及时遏制了擅自使用他人广告语的不当行为,有利于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
这样的禁令也意味着,天眼查可以明确以法院禁令要求包括各搜索引擎、应用商店、地铁和电梯广告在内的各种宣传渠道下架企查查“李鬼”式的广告。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根据禁令,除了“三查”,与其近似的也不行,比如:调整“三查”之间的语序,或者替换其中词汇将“查公司”改为“查企业”等。此外,在正式判决前出具禁令,能有效防止侵害进一步扩大,也说明了侵害在审理期间持续进行,较为恶劣。
天眼查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北京海淀法院明确宣布支持天眼查、对企查查实施诉讼禁令,再次表达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净化营商环境的决心和态度,明确了特定广告语作为商业标识的可保护性,对于用心做品牌、做产品的企业来说是一个非常积极利好的信号。
市场份额遥遥领先却被侵权
天眼查整体损失或超亿元
据QuestMobile数据显示,
“天眼查”活跃用户量保持在千万级水平,
并长期是“企查查”3倍以上。
即使是年春节低谷期,
“天眼查”月活用户为万,
是“企查查”的3.63倍。
就在春节前,
“天眼查”的月活用户
甚至比企查查多了万。
作为“商业安全工具”,天眼查收录了1.8亿家社会实体信息,多种维度信息全量实时更新,实现了从洞察风险到预警风险的全方位把控,针对个人、企业、政府都有相应的解决方案。
据悉,年底,天眼查开启商业化之后当年就实现了盈利,并于年3月获得了由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等五大部委共同设立的国家发展基金领投的1.3亿元A轮融资。年4月,央行重启征信备案,天眼查还成为首批获得资质的三家企业之一。随后,天眼查又获得华为手机预装“超级APP”身份,从一开始P30全线扩展到Mate系列和P系列全线,意味着天眼查正加快实现其战略目标。
天眼查相关负责人介绍,“三查”广告语是其核心功能,自年3月起就启用,是公司动用巨大人力、物力的结果,已经在全国各大城市线下、线上等多个渠道进行了大范围宣传,至年6月已累计花费超两亿元。
深圳商报记者梳理发现,在起诉书中,天眼查提交给法院的有据可查的损失超过万元(截至年7月)。但是,有业内人士推算,自起诉以来10个月时间里,企查查的广告依旧随处可见,天眼查整体损失或超亿元。这也是北京海淀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的原因,即通告中提到的“朗动公司(“企查查”)被申请行为的持续情况,及在听证过程中明确不予停止部分行为等因素”。
不过,随着业务场景的不断深化,天眼查并未局限于“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而是围绕着“商业安全”将“开公司”相关企业服务纳入平台,广告语也随之升级为“查公司,开公司,就用天眼查”。天眼查围绕公开数据和商业安全深挖企业经营需求,正逐步构建“天眼查生态”,为自身生存和发展打造了极高的竞争壁垒。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利代理人于国强告诉深圳商报记者,本次企查查被采取行为保全禁令的事实,给很多的股东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敲响了警钟。案件让很多尚在犹豫过程中的企业管理者坚定了信心,那就是在日常的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不仅应当重视生产能力,更应将知识产权及其它软权利的使用和保护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如果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保护自己投入巨资打造出来的知名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包装、装潢等商业标识,并且发现同业竞争者在“搭便车”,则应当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采用“组合拳”的方式来重点加以保护。”于国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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